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和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 鉴定管理办法》, 当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 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日常生活中有以下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
(一) 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 不应再使用, 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
机关;
(二) 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 应劝其上缴, 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 发现有人制造、 买卖假币, 应掌握证据, 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机关发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应予以没收,
加盖 “假币冶 字样的戳记, 并登记造册。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
机构发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数量较多、 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
其他制造贩卖伪造、 变造人民币线索的, 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数量较
少的, 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加盖 “假币冶 字
样戳记, 登记造册, 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
证, 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申请鉴定。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存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持 《假币收缴凭证》 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
法律分析:应该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时,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