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1976在台湾去世请问如何才能取回骨灰并继承遗产?

1976年去世 一直不敢去 爸爸很老实 现在向把爷爷骨灰弄会 还能办吗怎麽去 希望好心人 告诉我详细步骤谢谢 ,好难呀 怎麽办 没有头绪 ,希望好心的律师指点 1,怎样知道有无遗产 ,2 怎末办理集成手续 需要甚么材料
2026年09月23日 20:3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单身亡故荣民遗骸(骨灰)发还大陆家属作业规定

1. 一、为因应实际需要,期使亡故荣民灵骨归根,以达安生慰死之目的,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2. 二、单身亡故荣民大陆家属来台或委请在台亲友、同乡、申领遗骸(骨灰)改厝原籍,准自即日起授权会属各善后处理机构,受理申请暨核发。
3. 三、申领遗骸(骨灰),应提下列证件向善后处理单位申请:
(一) 申请书(报告)。
(二) 委托公证书(需经海基会验证)。
(三) 其他佐证资料经核对后,准予切结具领。
证件(资料)并档存查。并指导或协办出境手续。
4. 四、申领遗骸(骨灰)所需保证书(格式如别纸一);大陆亲属亲自领取者,领据(格式如别纸二)具领。
5. 五、遗骸(骨灰)葬厝军人公墓者,善后处理单位得出具证明,持凭申领。
6. 六、骨灰出境手续请申领人应备妥死亡证明书、火葬许可证、寺庙开具之存放证明、除户誊本(已上任择一件),於出境前迳向各国际港埠海关单位或国际航运公司洽询。
7. 七、申领及出境各项费用概由申领人负担。

条件:现役军人或荣民死亡在台无亲属者。必须在台找保证人向退抚会办理认领。

申请继承程序:

(一)由在台受托人(即代理人)向相关单位申领亡故荣民「死亡证明书」,并同个人身分证影本,寄交大陆地区继承人,据向该省、市(县、市)公证处,申办「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各二份。
(二)再由受托人将大陆地区寄来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正本持往海基会(地址:台北市民生东路3段156号17楼;南区服务处地址: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436号4楼;中区服务处地址: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95号1楼)验证,并各取得证明。
(三)检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海基会证明」迳洽故者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申领「除户誊本」。
(四)再检具上列公证书、海基会证明、除户誊本及填妥「亲属继承系统表」各一份,向亡故荣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状声请继承表示(应以全部继承人为声请人,受托人为代理人,且应於亡故之日起三年内声请,逾期视同抛弃继承),并经法院裁定继承「继承准予备查」(核发通知书或函)。
(五)以上步骤均完成后,即检送全部证件,向故员「法定遗产管理人」(故员户籍地之荣民服务处或荣誉国民之家),提出遗产继承申请案。
(六)各项继承证明文件,经遗产管理机构,依相关法令规定,作实质审查合於规定后,待「公示催告」期满(法院裁定一年以上)完成「清偿债权」及继承期限(三年)届满,并完成「交付遗赠物」后,始由遗产管理机构通知代理人(并觅保证人一人)切结具领,并保证将故员全部遗款(含不动产拍卖款)及骨灰(土葬者,自负墓园管理责任)送交大陆真正继承人(每人继承限额最高新台币二百万元)。

五、申请继承应备证件(原本)
(一)亲属关系公证书。
(二)委托公证书。
(三)海基会验证证明(二种)。
(四)故员除户誊本。
(五)亲属继承系统表。
(六)法院准予备查通知(函)。
(七)代理人户籍誊本
(八)申请书
(九)切结书、保证书
(十)领据
上列(八)至(十)表格文件可向遗产管理机构索取。

土地法第73条之1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死亡超过1年没有办理所有权继承移转登记,经过地政机关清查处理后,每年的4月1日开始在各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市(区)公所及不动产所在地公所公告3个月,同时通知继承人尽速办理继承移转登记,如果公告期满后仍未办理者,由地政机关将予以列册管理15年,逾期再未办理,则移请国有财产局公开标售,标售所得价款以专户保管10年,届期未领回者,该价款将收归国有。

现役军人死亡无人继承遗产管理办法
第 八 条 大陆地区人民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但继承本条例施行前已由遗产管理人处理之遗产者,其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网友(2):

1976年就是民国65年,在法定民国81年前逝世,其大陆亲属可以申请入台领取骨灰。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奔丧、运回遗骸、骨灰
一、适用对象:
(一) 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3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满6个月,得申请来台奔丧。
(二) 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之兄弟姐妹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同行。
(三)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死亡未满6个月,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但以2人为限。
(四) 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之2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於民国81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运回遗骸、骨灰。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 申请奔丧、运回遗骸、骨灰之次数以1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不得延期。
(二) 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应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後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三)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证。
三、应备文件:
(一) 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之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足资辨识人貌,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经查验证申请人与奔丧、运回遗骸、骨灰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已於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於申请书空白处填载曾经来台,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资料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四) 相关证明文件:
1、奔丧对象户口名簿、除户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及死亡证明文件影本1份。
2、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死亡者附在台死亡证明书。
3、运回遗骸、骨灰者附民国81年底以前死亡之证明书或法院裁判书等足资证明文件。
(五) 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 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倘在台无亲属由朋友代送者,应加附说明书)。
(七)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
(八) 证照费新台币6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四、申请方式:
(一) 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 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1座4楼)或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澳门)(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5楼J~O座)申请。
(三)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网友(3):

单一领取骨灰,可以通过国内台湾办公室申请办理.如果继承遗产就需要委托律师办理了.因为财产继承法律手续比较烦琐.

网友(4):

单一领取骨灰,可以通过国内台湾办公室申请办理.如果继承遗产就需要委托律师办理了.因为财产继承法律手续应该可以啊,去趟台湾,联系下相关部门比较烦琐.

网友(5):

给你主管单位的网址
http://www.vac.gov.tw/home/index.asp

若是无法连结的话
直接打电话去联络
这样最快
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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